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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9   点击:   来源:   录入者:

关于转发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

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现将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强调如下:

12011年起,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常州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2.从2011年起,申报初定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申报晋升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所取得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

32011年申报晋升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要《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2012年起申报者均需提供。

4.有关公共科目学习咨询:常州市人事考试中心,86617131

以上通知,请各校传达至每位教师。

 

附件1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附件2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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