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洛阳高级中学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特制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地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视学校具体情况,对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家长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学校成立以团委书记为组长,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我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我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班主任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认定意见”,年级组长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年级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