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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级中学足球俱乐部成立
发布时间:2014-04-24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

应洛阳镇群体活动比赛要求,原洛中教工足球队组建为洛阳高级中教学教工俱乐部,本次俱乐部组织机构人员先行指定如下,暂代行使理事会责权,2014年8月份进行理事会正式选举。

                                                     洛阳高级中学工会

                                                          2014年4月

 

洛阳高级中学足球俱乐部理事会

理事长:陈擎

副理事长:沈建钢(常州蓝天集团董事长)

秘书处秘书长:潘峰

秘书处副秘书长:蔡文杰(兼财务管理)

教练:郑振海

队长:包涵军

副队长:虞飞鹏

成员:王宏亮  樊耀平  谢立群  龚亚东  李飞  马晓峰  曹家声  虞飞鹏  

张胜利  郑振海  秦小强   庞金南  王翼成  杨海军  周源泉 冯凯 

包涵军 潘峰 郭劲华 蔡文杰

 

洛阳高级中学教工足球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使广大教职工能有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和参加体育锻炼的机会,特成立洛阳高级中学教工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俱乐部的宗旨是“加强锻炼,增强体质,以球会友,增进团结”。为了更好地推动我校教职工足球运动的开展,规范我校教工足球俱乐部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俱乐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社团性质

第一条 洛阳高级中学教工足球俱乐部是一个自发的、实行松散型管理的群众组织,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社团的宗旨和任务

第二条 本俱乐部的宗旨是: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团结广大教工足球爱好者,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我校教工足球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积极参加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校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学校足球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三条 本俱乐部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并贯彻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章 足球俱乐部组织管理形式

第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足球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体会员大会是足球俱乐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全体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到会)正常情况下每一年举行一次。有对足球俱乐部管理、发展、建设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并由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全体会员大会有对足球俱乐部组织机构的选举权;有对不合理事项、不合格人选否决的权利。有为足球俱乐部建设做贡献的义务。

第五条 理事会是足球俱乐部的决策管理机构

足球俱乐部理事会由理事会正副理事长、教练、正副队长等组成。理事会由每年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策,负责足球俱乐部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队员的吸收、清退;赞助商的选择;大额、特殊经费的收取使用;等等。足球俱乐部理事会有对足球俱乐部管理工作的决策权;有管理足球俱乐部的权利;有提名权和选举权;有对不合格人选的否决权;有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权利。有为足球俱乐部建设做贡献的义务;有团结队员的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每届理事会成员民主推选产生;并由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认可。负责足球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俱乐部全体成员及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社团成员

第七条 入队条件:凡洛阳高级中学的教职工,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均可自愿加入。

第八条 入队方法:可通过会员介绍或直接报名。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缴纳会费,领取队服、通讯录和规章。      

第九条 俱乐部会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向俱乐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监督俱乐部管理组织是否公正合理。

4、 有权要求俱乐部公开财务状况。

5、 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任何活动。

第十条 俱乐部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树立俱乐部的良好风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  遵守俱乐部章程,维护俱乐部荣誉。

3、  按时交纳会费。

4、 推荐合适的新俱乐部会员。

5、 按时认真进行训练和比赛,服从安排。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一部分为俱乐部会员交纳的会费,一部分为赞助。

会员入会时首先缴纳50元着装费,以后每月缴纳5元会费(一年按10个月缴费)。会费以学期为单位于学期初收缴。

第十二条 经费用途:俱乐部经费用于购买足球、队服、交通费、比赛饮品、赛后聚会娱乐和一些其它俱乐部内所需费用。经费由俱乐部全体会员共同监管。

第七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三条 纪律

1、 俱乐部会员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参加俱乐部活动;

2、俱乐部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比赛训练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请假,服从队长安排;

4、 发扬科大良好的传统,团结,奋进,尊重对手,严于律己,宽于待人。

第十四条 俱乐部会员如因工作原因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准时参加俱乐部的活动,须提前向队长请假。

第十五条 俱乐部会员如不遵守纪律或履行义务,俱乐部将视其情节予以以下处分: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予以开除俱乐部会籍处分;

2、 违反俱乐部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俱乐部将其劝退;

3、多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视其情节俱乐部将给予处罚,直至其退出俱乐部;

4、破坏俱乐部团结,搞小团体,影响俱乐部声誉的会员,俱乐部直接将其开除会籍;

第十六条 以上末尽事宜参见附则。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足球俱乐部,修改权属于足球俱乐部,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洛阳高级中学教工足球俱乐部

2014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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