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人〔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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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
休假、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各行政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武进区教育局机关(含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各类借用人员)休假、请假和考勤管理,保障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权利,现将《武进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武进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日按时上、下班,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可以请假。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需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审批表见附件),履行审批程序。期满后应及时上班并到准假部门销假。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审批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缺岗的,视为旷工。
第二章 休 假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
丧假。
第七条 休假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一节 年休假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年休假一般须一次连续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连续休满假期的,按审批程序报经领导同意,可分两次休完。
第二节 婚 假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以休婚假,假期3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均为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
第三节 产 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满24周岁生育或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晚婚假30天。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第四节 探亲假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同一城市,或者与父母都不住同一城市的,可以休探亲假。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休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两年休假1次,假期45天;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1次,假期20天。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第五节 丧 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第三章 请 假
第十六条 请假包括因私事须办理请事假和因病须治疗请病假。
第十七条 请事、病假审批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下,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科室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
2、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的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3、假期结束,要按时向批准领导销假上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履行续假手续。
4、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应向办公室告知去向;各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领导和本室同志告知去向。
5、机关工作人员请病、事假3天以上,经批准后,需向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机关考勤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考勤登记要严肃认真,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考勤规定,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工作人员请假情况一月一次的统计工作,组织人事科根据统计结果落实相关人员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局监察室负责督促监察。工作人员的请休假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因管理松懈导致纪律散乱、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要提出批评;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勤结果的使用
1、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奖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机关工作人员年请事、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当年请事、病假累计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派出参加公务活动或开会未参加、病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达到文件规定天数,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超过规定请假期限、旷工等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工资及津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