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9 月修订
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所有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学生明辨是非,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个层次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12个月内未能撤销处分的劝其退学。
第三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均填写《洛阳高级中学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由政教处备案,毕业前未能撤销处分的,该表将附入当事人档案。
第四条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考察期为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者,考察期为9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12个月。悔改并表现良好者,撤销处分;无悔改之意并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者,跳层处分。
第五条 对侮辱、甚至动手推、打教师的学生的处分
1、直面顶撞、侮辱、谩骂教师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在班级、宿舍散布教师谣言,给予记大过处分。
3、利用网络对教师诽谤、恶意中伤者,提请公安机关查处后,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动手推、拉教师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动手致教师造成人身伤害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败坏校风的学生的处分
1、怪异发型、无故不穿校服累计被记录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跳层处分。
2、私带手机带进校园者,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每次由学校通知家长到校认领手机。
3、同学交往过密,不自尊、不自爱、不得体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处分,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学。
4、任何时间段进入营业性网吧、KTV等未成年人禁止涉足的娱乐场所者,如在校期间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视情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劝退处分。如在假期间行为,公安机关查处后,回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吃游食、乱抛乱扔垃圾累计被记录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跳层处分。
6、在教室、画室、和宿舍场所踢球、打球累计被记录3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跳层处分。
7、在非允许时间进行体育活动者,累计被记录2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跳层处分。
8、利用网络传播学校谣言、恶意中伤者,提请公安机关查处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学生的处分
1、故意破坏课堂秩序,影响老师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上课期间私出校门者,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侮辱、谩骂、恐吓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委员行为规范查处者,给予记过处分。
4、进出校门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门卫进行言语侮辱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寄宿生不服从宿管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宿管人员者进行言语侮辱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住宿资格。
6、不正常就餐叫外卖者,首次发现警告处分,再次发现记过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处分。
第八条 对考试舞弊的学生的处分
1、逃避考试、交白卷、不交试卷或在试卷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考场内不服从监考管理,扰闹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成绩零分计算,给予记过处分。
4、以上行为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对盗窃他人财物、恶意损坏学校公物的学生的处分
1、盗窃他人财物、恶意损坏学校公物价值 100 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通告家长并赔偿。
2、盗窃他人财物、恶意损坏学校公物价值 100-500 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通告家长并赔偿。
3、盗窃他人财物、恶意损坏学校公物价值 500 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通告家长并赔偿。
4、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作伪证、窝赃、销赃者,与盗窃者同论。
第十条 对辱骂同学,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的学生的处分
1、对肇事者的处分
⑴辱骂他人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分
⑴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⑵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⑷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层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者的处分
⑴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⑵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结伙打人者的处分
⑴凡参与者,无论动手与否,先予记大过处分,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⑵明知结伙打架不向学校报告但未随同前往者,给予警告处分。
5、对打架中间介入者的处分
⑴以“和解”为名对一方进行威胁、利诱、恫吓等,给予记过处分。
⑵以“帮忙”为名叫来其它人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⑶看他人“不顺眼”或为他人“主动帮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对作伪证者的处分
⑴未打架,但在调查时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⑵打架,未造成伤害,但在接受调查时说谎,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参与校外打架的,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吸烟、酗酒的学生的处分
1、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者,首次被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大过处分,被发现三次以上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为他人提供烟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组织赌博的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提供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赌博现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聚众赌博、放高利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及声像制品的学生的处分
1、观看淫秽书刊、网页、游戏等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2、传播淫秽书刊、网页、游戏等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上课、集会、课间操无故缺席的学生的处分
1、一学期上课无故缺席累计达8节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6节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4节者次给予记过处分,24节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集会、课间操二项无故缺席者,累计被记录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被记录达10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记录达1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15节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处分撤销规定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出色、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可由班主任同意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2、受处分学生知错能改,考察期满后,由政教处通知其办理撤消处分手续。
3、撤销处分程序:⑴个人填写申请表,附一份思想汇报材料。⑵班主任在《撤销处分登记表》上签字同意。⑶政教部门审核。⑷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1、学生的经常性轻微违纪行为由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值周记录累计后,及时报学校政教处建议处分。学校政教处根据学生的违纪记录事实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决定处理意见。
2、学生重大违纪处理时,政教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签字确认。
3、学生严重违纪处理时,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
4、记大过、留校察看学生自家长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政教处报到,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5、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根据学生认识态度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6、给予违纪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政教处主任审批。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校长审批。
本条例自2015年9月起开始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高级中学